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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注意准入名单确认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允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家(地区)产品名单》。目前共16个国家或地区的宠物食品获得准入,分别是泰国、中国闽台、菲律宾、乌兹别克斯坦、荷兰、法国、比利时、德国、丹麦、捷克、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新西兰、澳大利亚。
进口宠物食品MOA登记
一、产品范围
1、宠物食品的定义: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6月1日实施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食用的产品,也可称为宠物食品。
2、宠物食品的分类:
1.宠物配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况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单使用即可满足宠物*营养需要。常见产品包括各类作为日粮,直接饲喂的宠物干粮和罐头。
2.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为满足宠物对、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添加剂的需求,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的饲料。常见产品包括营养膏。
3.其他宠物饲料(宠物零食),是指由几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用于实现奖励宠物、与宠物互动或者宠物咀嚼、撕咬等目的。主要产品包括狗咬胶、磨牙棒、零食肉干、宠物饮料。
其中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需要在农业部登记。
二、技术要求
1、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委托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2、 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要求,不得含有以下物质:
1.无机污染物和含氮化合物:氟,镉,铬,汞,铅,总,,亚硝酸盐
2.:黄曲霉B1,伏马,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A, T-2和HT-2
3.植物:
4.**氯污染物:,,,
5.微生物污染物:沙门氏菌,微生物
三、标签
1、宠物饲料标签定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2、标签内容基本包含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进口登记证号、产品复核检测编号、声称、强制性标识内容、宠物饲料产品免费产品和委托加工的标示。
(一)产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
(二)原料组成
(三)产品分析成分保证值
(四)净含量
(五)贮存条件:如何贮存
(六)使用说明:如何使用
(七)注意事项:必须,例如:通用名称标示“”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标示该产品适用的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下使用”字样。
(八)生产日期:
(九)保质期:
宠物饲料产品保质期分为三种标示方法:
1、可以使用月、日、天、年作为单位。示例:保质期180天;24个月;2年
2、可以使用到期日标示。示例:保质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3、可以使用使用时间标示。示例:某年某月某日之前食用
(十)生产企业名称及:
1、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外,还需写明生产厂家名称、生产,以及该产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2、其他宠物饲料产品(宠物零食),*标示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号。
3、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通讯等
(十一)进口登记证号
(十二)产品复核检测编号
(十三)声称:成分声称、功能声称、特性声称
(十四)强制性标识内容:
1、宠物饲料产品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2、含有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
3、为满足宠物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必须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下使用”
(十五)宠物饲料产品免费产品和委托加工的标示:
1、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赠品”、“非卖品”或者“试用装” 等字样。
2、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 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注册。
三、包装
1、内包装不立销售的宠物饲料,装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净含量。
2、对于内包装立销售的产品,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如内包装已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能透过装物被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装物上进行重复标示。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装除外。
3、对于复合包装产品,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含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立包装的净含量和件数。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早到期的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早生产的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装别标示各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想进口宠物食品?这两关一定要注意
9月29日上午,长城宠物展邀请机构合作举办了“中国宠物饲料进口政策及法规要求交流会”,从政策和法规方面解读中国进口宠物食品的海关GACC准入及农业农村部的MOA管理要求,分享经验,提供合理建议,企业合规进口及销售,为国外宠物食品进入中国保驾**。现场,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部经理杨**和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李双华律师做了现场分享。
一、中国进口宠物食品GACC准入政策解析
1、GACC准入的范围
GACC是*共和国的简称,是中国海关的管理机构。根据调整方案,原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分职能自2018年4月起并入。根据中国相关规定要求,GACC准入的范围主要包括两大类,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宠物饲料就属于这个范围。
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2、GACC准入的程序
1.由申请企业通过本国饲料主管部门向中国进行推荐,初次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批准编号、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以及自由销售等。
2.收到推荐申请后,依据中国法规进行初步评估,认为可以受理的,向推荐国发放拟输出到中国的饲料产品调查问卷,该问卷根据不同产品及不同国家的风险程度,内容不同,主要包括输出国的法规体系、管理规定,以及拟出口企业及拟出口产品的详细资料。
3.申请企业通过本国主管部门提供详细资料后,组织组对拟出口国家及企业、产品进行风险评估。
4.对于评估后合格的,派出审核组,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饲料*体系进行审查,并对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抽查。
5.现场检查合格的,或未抽查到的企业,将予以注册登记。(如某产品为输出国初次申请,还需要两国主管部门签署卫生协议)
3、GACC准入的基本要求
1.满足输出国对饲料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达到中国对饲料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等效要求,对于申请企业的文件审查及现场检查,主要从生产企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方面检查,主要包括厂房建设、厂区设置、原料采购及存放、生产过程、包装过程、成品存放、产品运输、废弃物处置、水*、污水处置、卫生状况、人员管理、追溯性管理等多个方面。
4、GACC宠物饲料准入的现状
截止到目前,准入的宠物饲料企业有17个国家89家企业,其中包含泰国(16家)、中国闽台(1家)、菲律宾(1家)、乌兹别克斯坦(1家)、荷兰(6家)、法国(2家)、比利时(3家)、德国(8家)、丹麦(2家)、捷克(2家)、意大利(5家)、美国(15家)、加拿大(8家)、巴西(2家)、阿根廷(10家)、新西兰(免注册)、澳大利亚(7家)
5、GACC准入的常见问题
1.影响GACC准入的关键因素和条件有哪些?
主要包括两国之间的国家贸易关系,企业的规模和产能、企业管理能力以及对中国法规的熟悉和执行程度。
2.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向中国提出申请?
不能,所有拟向中国出口宠物饲料的企业应当由本国主管部门通过本国驻中国大向中国进行推荐。
3.宠物饲料的GACC准入一般需要多久?
一般来说,已经进行了国家准入的,一般需要一年左右;如果申请企业所在国家是初次申请,需要更长时间。
4.宠物饲料的GACC准入中,现场审核是否必须的?
中国依据对企业前期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输入国的推荐,确定对申请企业是否进行现场审核。
5.GACC现场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应如何解决?
对于GACC现场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补正;如未及时补正或GACC认为补正无法达到要求的,则不予通过,且不接受该企业的再次申请。

取消查验进口宠物食品登记证,是真的不需要了吗?
宠业家消息,根据11月23日发布了《*243号令(关于公布《关于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其中,在*三十项中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84号、令*238号、*240号)作出:
“删去*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对此,京元瑞环(北京)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郑甜经理告诉宠业家:“近*243号令中提及的——删去*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外界对于“进口宠物食品不再需要登记证”其实是一种片面理解,与之前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
郑甜具体解释,首先根据后的《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十六条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其中,进口属于动物源性的饲料产品,需要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时提供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因此,对于进口宠物食品,此次调整只是取消了对该的二次查验,并不是说取消了该。
其次,根据农业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定,进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未注册不得在中国进内销售,一旦发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郑甜也提示大家,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包括宠物食品)是海关及农业部重点的产品,尤其是宠物食品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会被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再次监督管理,所以建议大家提前办理好各种许可手续,目前农业部在进口登记证审批环节,复核检测进行了调整,时间有所加长,请尽早进行申请。

政策|进口宠物饲料(食品)法规政策解读及产品注册要点
3月15日,京宠展第二天,*七届中国宠物营养与食品加工技术高峰论坛如期举办。本次论坛中,来自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法务主管李娟娟女士带来了进口宠物饲料(食品)法规政策解读,以及产品注册的要点分析。与宠物食品相关的企业可以重点关注一下本篇文章。
华思联:2003年北京华思联认证中心正式成立,由农业部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农科院饲料研究所、中国奶协协会共同组建。华思联是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业务覆盖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饲料生产加工、畜禽养殖、屠宰、畜产品加工等领域。
中国宠物饲料法规有哪些?
根据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农业农村部公告*20号,目前我国的宠物饲料法规主要有《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以及《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以上法规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也就是指经过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也称宠物食品。
宠物饲料(食品)主要分为三类,宠物配合饲料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主粮。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产品形态为干粮、湿粮、罐头等,如产品为全价配方且符合其功能,则属于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也就是宠物,产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按照一定比例配置,比如营养膏等;其他宠物零食就是宠物零食,比如狗咬胶、肉条、零食罐头等等。
对于进口宠物食品企业来说,目前正处于新法规的过渡时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已经依法获得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至有效期届满,但要与标签规定、卫生规定衔接。
2、此前因产品分类问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至2019年9月1日,比如罐头类产品。
3、2018年6月1日起,开始依据新规办理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的行政审批。
4、供宠物直接食用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按宠物饲料新规重新分类后办理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2019年9月1日前仍可正常生产、进口和销售。
5、2019年9月1日后生产、进口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符合新规要求。
6、2019年1月1日后生产、进口的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符合新规要求。
……
可以看到,新规中的《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对宠物食品的标签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标签应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许可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
其中对于“声称”的规定可谓非常严格。《宠物饲料标签规定》显示,禁止对产品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病的说明或宣传;所有声称都要“名副其实”、“有理有据”。
声称分为成份声称、特性声称以及功能声称。以成分声称为例,“配方”对各类成分要严格到计算比例。“鸡肉配方”意味着鸡肉占产品总重的26%以上,“鸡肉大米配方”为鸡肉占总重26%以上+大米3%以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占比需全部按照配方原始状态计算或者全部还原后计算。
宠物食品MOA注册流程
进口宠物饲料(食品)和饲料添加剂想要进入中国市场,需要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令609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农业部2号令)以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农业部2109号公告)。
新旧法规对国外企业准备的文件要求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变化很大的是标签部分。旧法规中对“原料组成”和“声称”没有要求,新法规则要求原料组成降序排列,如果有成本、功能、特性的声称要求,需要具备相关的材料。
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国外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方同生产工厂(除非为公司总部);
2、提前确定中英文产品名称、且须对应翻译;
3、大认证(工厂证、自由销售)、第三方公证(授权书、工厂声明文件)、注意各公证材料中生产工厂名称、产品名称一致性;
4、成分均符合国内法规要求、成分组成须体现全部成分、总和为;
5、生产工艺要清晰;
6、质量标准文件符合国内法规,检测方法准确;
7、包装、中文标签符合国内法规、包装上产品信息应与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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